負責人【退休金】相關規定:
一、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二、事業單位不得為雇主提繳退休金。
三、罰鍰/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
雇主違反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繳手續或置備名冊,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 勞退金 :不論有沒有員工,都必須成立投保單位。
負責人【健保】相關規定:
一、 不論有無員工,負責人都要在自己成立的投保單位投保。
(負責人如另有工作,可在選擇在主要收入來源的公司行號 / 機關投保)。
二、負責人不得以眷屬身份投保,亦不符合工會、公所之被保險人資格。
三、投保規定:
(一)員工人數5人以上之負責人:
1、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 (目前為182,000元)加保。
2、所得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目前為43,900元)。
(二)員工人數5人以下之負責人:
1、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 (目前為182,000元)加保。
2、所得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
最低不得低於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 (目前為34,800元)。
(三)負責人為自營業主:
1、指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營利事業主或負責人。
2、請依上述(二) 員工人數1-4人之負責人規定辦理。
(四)負責人屬自營作業者:
1、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2、請依上述(二) 員工人數1-4人之負責人規定辦理。
四、罰鍰/全民健保法第84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 健保 :不論有沒有員工, 都必須成立投保單位。
負責人【勞保】相關規定: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勞保」屬(自願)投保對象:
(一) 員工人數5人以上:
1、雇主自願參加勞保:
(1) 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2) 依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目前為43,900元)加保。
(3) 雇主以所得金額加保者,其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
2、雇主不參加勞保/ 改投保國保:
(1) 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
(2) 且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的國民。
(3) 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或軍保的期間,屬國民年金被保險人。
(4) 投保金額17,280元。
(二) 僱用員工人數5人以下:
1、成立投保單位:依上述僱用員工人數5人以上規定。
2、不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建議:加保商業保險/團保】
(1) 不成立勞保投保單位,負責人與員工各自到工會加保。
(2) 負責人亦可在B公司以勞工身份投保。
(3) 須單獨成立「就業保險」幫員工繳納就業保險。
(三) 僅負責人1人而未僱用員工 :
(視情況) 工會參加勞保(或)改投保國保
未僱用員工之營利事業單位負責人,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負責人辦理勞保加保。
(四) 負責人屬自營作業者:
(視情況) 工會參加勞保(或)改投保國保:
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得以其所屬本業職業工 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18,780元)起。
(五) 罰鍰/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1、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2、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3、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勞保:
(1)未僱用員工之負責人,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負責人辦理勞保加保。
(2)僱用員工並成立投保單位,負責人可以選擇“是否要”在自己公司投保。
(3)員工5人以下可保工會,但公司須成立「就業保險」幫員工繳納就業保險。
公司負責人健保規定:
1.一定要投保於自行開立的公司名下,除非有任職於其它營利事業,才可投保於其它公司。
2.不可以投保於工會或公所。
3.最低投保薪資為43,900。五人以下公司,投保薪資可調低為34,800。
公司負責人勞保規定:
1.公司負責人無強制投保勞保。
2.若於公司實際有領取酬勞,可依領取的薪資為投保薪資。
3.公司一定要有勞工加保,負責人才可以投保勞保且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員工。
印花稅計算公式:
銀錢收據-稅率千分之四。
承攬契據-稅率千分之一。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稅率千分之一。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新臺幣12元。
一、公司與營造廠簽訂工程承攬合約完工後按實際結算的價額付款,並未在合約訂定工程總價,請問要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一)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如合約上沒有載明工程總價,必須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以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之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之印花稅額。
(二)合約書或所附之價目表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表示總價中已包含稅捐在內者,該合約書得依所載之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二、個人贈送土地給政府機關訂立之贈與契約,應否貼用印花稅票?如須貼用應由何人貼花?
印花稅係屬憑證稅,凡書立契約者,應由合約雙方對所持有之一份契約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將土地贈與政府,如果僅書立一份契約者,並由贈與人負責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則贈與人應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但若由受贈的政府機關負責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那這一份契約書就不用貼印花了。
三、印花稅之稅額如何計算?稅額不足 1 元是否要四捨五入?
(一)印花稅以計至通用貨幣元為止,應納印花稅之憑證,經計算後之印花稅額不足通用貨幣 1 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 1 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
(二)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應納稅額應彙總計算而非按個別案件計算;至於付款時代為扣取之印花稅,得按每件實際代扣之稅額,核實計算彙總報繳。
四、健保特約醫院開給民眾之醫療費用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如須貼用應由何人負責貼花?
(一)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收據為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之醫療院所按千分之四稅率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其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應於收據上加蓋彙總繳納戳記,並以每 2 個月為 1 期彙總計算應納之印花稅額申報繳納。
(二)健保醫院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暨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故醫院開立之收據內所載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之金額,得自該收據總額中扣除後,再行計算其應納之印花稅。
五、納稅人申報所得稅時檢附的租賃合約及不動產買賣合約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由誰貼用印花稅票?
房屋租賃合約及未持該契據辦理物權登記之不動產買賣合約( 即俗稱私契 ) 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收款人 ( 即房東或賣方 )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並未另立收據,則該契約書已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收款時按收取款項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此外,現行所得稅法規定房租支出、財產交易損失可舉證列舉扣除,因此稅捐處可藉由房屋租賃合約及不動產私契查核房東、賣主是否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請房東、賣主於收取現金時,記得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但民眾若是收取票據 (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只要在契約書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即可免貼印花稅票。
六、已立案之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所開立之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其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可免貼印花稅票外,其他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之安親班,其開立收據仍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此外,因開立收據甚多,可向稅捐處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除可免購花、貼花及銷花之麻煩外,更可避免因銷花不完全而受罰。
七、合於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開立之收據是否要貼用印花稅票?
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免納印花稅。所以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八、買賣、承攬契據如何貼花?是否必須由交易雙方訂立正式合約書才算印花稅課稅憑證?如果只是估價單或報價單,要不要貼花?
(一)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用印花稅票新台幣 12 元;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因合約雙方均為立據人,應分別就所持有之合約書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二)依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是以當事人一方之要約經他方承諾,並書立契約者,契約內容即具拘束簽約雙方當事人之法定效力,應按合約書之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三)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例如使用報價單、估價單或交貨單代替契約書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九、應貼用印花稅票合約書有溢貼時,應如何處理?合約書簽訂後解約已貼用之印花稅票可否申請退稅?
(一)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不論是以繳款書繳納、彙總繳納或以實貼方式繳納之印花稅,如有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之稅款,均得申請退稅。
(二)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因此,合約書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因故作廢或終止,不得申請退稅。
十、公司發行股票委託代辦股務、簽證及承銷之契約,要否繳納印花稅?
受託辦理股票發行之股務、簽證及承銷等事宜所簽訂之契約,除「簽證契約」非屬承攬契據性質,無須貼用印花稅票外,「股務代理契約」及「證券承銷契約」均屬承攬契據性質,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十一、公司部門間往來所書立之憑證,應否課徵印花稅?
公司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包括總公司與分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或與所屬人員之間,因業務上需要,彼此往來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十二、收款時所開立之收據應否貼印花稅票,如果是收到現金、支票或匯款有何不同?
(一)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時,如有書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二)收到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如已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免貼用印花稅票。另外,如果在領取票據前先出具收據並載明「領取票據」字樣者,依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惟領取票據時,應於收據上補載票據名稱及號碼。
十三、以不動產為信託標的成立信託關係之信託契約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繳納印花稅。信託關係人簽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該信託契約書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免納印花稅。至於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移轉與委託人以外之第三人者,已兼具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性質,應於書立該契約時貼用千分之一印花稅票。
十四、以更新維修保養公車站牌而取得站牌廣告經營權之合約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與 市公民營公車聯營管理中心所簽訂之「市聯營公車站牌合約書」,約定 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以更新、維修、保養全部聯營公車行駛各路線站牌,及按月支付市公民營公車聯營管理中心萬元,取得公車站牌之廣告經營權,具有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性質,應屬承攬契據性質。仍應先查明該公司更新、維修、保養全部聯營公車站牌之當時當地市場價格,憑以計貼印花稅票。
十五、會計師與客戶簽訂之委任書應否貼花?
會計師事務所受託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係依規定辦理審核委託人之帳務處理及財務報表編製等事宜,所立之委任書尚非屬承攬契據性質,其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案件亦同;惟委任書內容如尚包含有為委託人完成其他工作者,則兼具承攬性質,如無分別計價,仍應按委任書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例如「申報增資發行新股委任書」及「股票上櫃申請輔導委任書」,均明定會計師事務所需代委託人辦理之工作,及其完成工作給付報酬之約定,已非單純委任性質,應屬承攬契據之課稅範圍,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十六、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持之法院判決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調解書應否貼花?
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至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十七、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應否貼花?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如僅規範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事宜,尚無需貼用印花稅票;惟如有約定代理人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或簽定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則該契約兼具有承攬契據性質,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十八、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所立向稅捐處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應否貼花?
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 條第5 款規定之憑證課稅範圍。
(一)印花稅以計至通用貨幣元為止,應納印花稅之憑證,經計算後之印花稅額不足通用貨幣1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通用貨幣1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
(二)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應納稅額應彙總計算而非按個別案件計算;至於付款時代為扣取之印花稅,得按每件實際代扣之稅額,核實計算彙總報繳。
(一)繳納時限
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如應稅憑證之應納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開給繳款書繳納,但應於限繳期限前繳納完畢,並將證明聯黏貼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上代替印花稅票方得交付或使用。
(二)實貼印花稅票
1.可到郵局購買,面額有1、3、4、5、10、12、20、50、100、 200 元不等的印花稅票黏貼於應稅憑證上。
2.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臺幣1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三)使用繳款書
1.個案申請
應稅憑證之應納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開給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或申請以網路申報,即可自行上網列印「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稅額2萬元以下亦可於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將完稅繳款書的「證明聯」黏貼於憑證上。
2.彙總繳納
(1)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
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2個月為 1期,分別於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辦理申報作業。
(2)彙總繳納稅額計算至元為止,稅額不足新臺幣1元之部分,免繳納。
(3)經核准以網際網路辦理彙總繳納申報業者,可於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 完成網路申報作業,列印彙總彙繳納申報表及附條碼之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稅額2萬元以下亦可於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1請問統一發票有那幾種?如何使用?
三聯式: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一般稅額計算時使用。
二聯式: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一般稅額計算時使用。
特種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依特種稅額計算時使用。
收銀機統一發票:依一般稅額計算以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使用。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含電子發票:供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或網際網路傳輸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使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
2經營買賣業的營業人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
買賣業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預收的貨款,應於收款時先行開立統一發票,若買賣雙方書面約定銷售的貨物須經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則於買受人承認時開立。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
3營業人銷售貨物與營業人可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不可以,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否則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論處。
(財政部78.3.16.台財稅第七八一一四二○四二號函)
4營利事業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要不要開立發票?
營利事業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七五二三五八三號函)
5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收入免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
6統一發票專用章的內容如何?
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統一編號應使用標準五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五條)
7一次交易中有不同課稅別之貨物,如何開立發票?
同一買受人一次交易事項中包括不同課稅別之貨物或勞務時,應按應稅、免稅與零稅率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欄註記。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八條)
8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無法列印買受人名稱,應如何處理?
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不能列印買受人名稱者,得僅列印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
9每筆銷售額未滿五十元之交易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五十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外,得免逐筆開立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但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使用收銀機收據者,不適用彙開之規定。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五條)
10依規定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者,收受支票如何開立?
依規定以收款時為開立發票時限者,其收受之支票,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六條)
11經營外銷業務者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其銷售額應如何計算及申報?
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三十二款)
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者,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其未經報關而係委託郵局或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運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所核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至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12營業人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應如何處理?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收執聯(營業人之收執、扣抵二聯)黏於原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但買受人為營業人,且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代之。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取回原收執聯或影本,但訂有合約,且原發票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收執聯。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
13統一發票遺失,應如何辦理?
遺失空白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報核。
遺失存根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
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三條)
14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如何處理?
應作廢另行開立,將誤寫之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四條)
15那種營業人可以申請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利用電子計算機製作進銷紀錄,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存貨清單,並置有專業會計人員者,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使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五條)
16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寫錯可否更改?
不可更改,如書寫錯誤,次月始發現,應退回賣方另開,其重複繳納稅款部分,應專案報請稽徵機關處理。
(財政部76.3.11.台財稅第七六二一四○四號函)
17營業人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如何處理?
營業人當期購買之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除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於申報銷售額時,繳回主管稽徵機關銷燬外,其他統一發票應予截角作廢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抽查,並於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九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二條)
18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是否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在鼓勵消費者購物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止逃漏,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不在該辦法鼓勵範圍,並不適用。
19營業人可否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會計制度健全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附申請書及買受人名冊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名冊內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一)最近三年內無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且無積欠各項稅捐者。
(二)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五條之一)
20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者,應如何開立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者,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碼之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僅需於發票載列簽帳卡卡號末四碼。 (財政部92.8.12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三四一六號函)
如何正確使用統一發票? 以免受罰!
【開立對象】
三聯式:公司(行號)
二聯式:個人、軍公教單位、學校、機關團體及醫院等
【開立日期】
應按先後順序開立,請勿前後顛倒,並於發票上加蓋統一發票章。
【載明內容】
交易日期、買受人、統一編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總計及大寫應據實載明。
【書寫錯誤】
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及金額大寫書寫錯誤-請作廢重開。
【作廢發票】
應在統一發票扣抵聯、收執聯上註明「作廢」字樣,注意字軌號碼
一致,並黏貼在存根聯上。另行開立正確發票交給客戶。
【罰 責】
若有違反規定經查獲者,最低罰款,500元。
例:銷貨,000元. 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未購發票或無營業亦需申報,違反者罰滯報金及怠報金。
. 作廢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要訂在同張發票存根聯上,以避免發生漏報有效發票之銷售額。
若因而疏忽漏報,除補稅外尚需罰款本稅1-10倍。
. 開立發票應逐筆開立,勿預留空白,以免發生漏報銷售額。若有漏報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1-10倍。
. 進項憑證若以影本申報抵扣時,應檢查是否有重覆扣抵。若重覆扣抵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1-10倍。
. 勿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1-10倍。
. 有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之當期申報,漏報除補繳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1-10倍。
. 收銀機油墨時常添加,以避免開立發票因油墨不清或漏蓋統一發票專用而受罰。違反者可罰1500-15000元。
. 開立發票給營業人,勿忘記填寫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不可申報扣抵,例小汽車之進項憑證,除補本稅外尚需罰款本稅1-10倍。
. 公司出售動產(例汽車)或不動產(房屋)皆需開立統一發票,除補繳稅外尚需罰款本稅1-10倍。
下列須取得發票並打貴公司統一編號。
1、租金(場地租賃、汽車租賃(營業用)…等)
2、文具用品(取具發票部份)。
3、國內旅費(機票、高鐵車票、台鐵車票、加油費、住宿費等有取具發票部份)需做成差旅費報告單。
4、郵電費(公司電話費、網路費等有支付營業稅之單據)。
5、水、電、瓦斯費收據有營業稅部份。
6、修繕費(汽車維修、辦公室設備維修、辦公室裝潢支付)。
7、廣告費(有取具發票部份或有營業稅進項收據)
8、運費(如:宅配、快遞費及汽車貨運)。
9、會議餐費(需取具會議記錄)才可。
10、 什費(如:辦公室清潔用品、衛生用品、五金零件等)。
11、 什項購置(如:辦公室必備電器-電扇、冷氣機、電腦週邊、電話、手機…等)。
12、 交通費(油資)。
13、 訓練費(如員工在職訓練,需取具發票、與公司業務有關之課程內容及時數表)
14、勞務費(需取具發票,例如翻譯費、顧問公司費用等)
15、固定資產(凡耐用年限2年度以上及金額八萬元以上均要資本化):
若當期公司無繳稅的話,購入資產所支付之稅額可於當期申請退稅。
16、購入汽車(行照需為客貨兩用或小貨車)才可抵稅。(取具發票及copy行照影本)
以上為一般常見支出,特殊業務可電洽詢問TEL:035316162
實例:
(1)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
2.因辦理員工伙食而購買主、副食、水電、瓦斯、炊事用具及設備等。
3.營業人為員工舉辦惜別茶會之費用或支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
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等員工福利支出。
4.對國外政府捐贈而購買之物品。
5.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捐贈而購買之貨物。
6.營業人為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之禮品、交際應酬餽贈他人禮物,
或股東會贈送股東之紀念品。
7.租車載運員工上下班,如採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如同分期付款方式購
買性質,其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8.營業人購買小客車供高級員工使用;飯店、旅行社等購買九人座以下小客車免費
接送客戶,其進項稅額均不得扣抵。
9.為獎勵員工辛勞,購買小汽車供年終晚會摸彩用之進項稅額。
(2)下列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1.營業人舉行業務檢討費之餐費
2.營業人購買員工在工作場所穿著之工作服、工作鞋,或購買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
體員工使用之衛生紙、香皂、消毒用品用具、茶葉等物品。
3.營業人組球隊對外參加活動,其有關球隊之支出。
4.營業人因業務需要,採營業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
5.租賃業購買乘人小汽車,以融資租賃或非融資租賃方式租予他人使用。
6.員工出差旅費,車、船、飛機客票與住宿。
7.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貨附贈之物品,或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
客車,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者。
8.營業人購買九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如為客貨兩用者,所支付之進項稅額。
9汽車經銷商購買九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供試車活動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
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的憑證,全年金額不超過120萬元,可視為情節輕微。財政部表示,其盈虧互抵權利不會被剝奪,仍可享有以往年度(10年)經營虧損,申請扣抵節稅的機會。
「盈虧互抵」是指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等條件時,即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計稅。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盈虧互抵,相關要件缺一不可。其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指的是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商業會計法及相關函釋等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依法取具憑證。
不過,如果營利事業雖有交易事實,卻誤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憑證,財政部也從寬解釋,在一定條件下,包括能夠提示交易文件或付款證明,以證明確有交易事實者,則可免視為會計帳冊不完備,並准其保有盈虧互抵的權利。
這些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有:
一、該筆交易已經誠實入帳,而且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在申報書中揭露。
二、或是經稽徵機關查獲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是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的總金額未超過新台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比率未超過10 %。
財政部強調,企業所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證明有實際交易事實,還要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無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情形,才可以視為情節輕微,免被列入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名單。
財政部指出,企業平時交易即應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摯發的憑證,並詳實入帳,才不會損及盈虧互抵的權益。
企業適用盈虧互抵要件
項 目
內 容
條件
適用對象
營利事業 (公司組織)
基本資格
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簽證(稅務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
情節輕微
(1)誠實入帳並在稅捐機關查獲前主動揭露
(2)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憑證總額未逾120萬元;或占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的總金額比率不得逾10%
扣抵年限
10年
財政部近日核釋,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以下同)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原規定:
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係屬對員工之補助,原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課稅。惟考量雇主之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0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每人每月1,800元限額內,得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修正背景及理由:
為鼓勵事業為員工提高伙食費補助,同時減輕員工之租稅負擔,財政部爰發布解釋,自本(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金額,提高為每人每月2,400元。
該部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發給員工之伙食費超過調整後限額,其超過限額部分仍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惟應配合轉列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強調,本次調高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限額,是希望藉鼓勵雇主實際增加支出方式提高對員工伙食費補助,落實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之效益。該部呼籲雇主勿採用將員工原有之薪資變相挪移部分至伙食費,以增加員工之免稅薪資所得,減少員工應稅薪資所得之方式實施,而應實際提高員工伙食費補助,以確實增進員工福利。
因年關將近各公司行號為犒賞員工,常於年終舉辦尾牙並進行摸彩活動,該項獎金及獎品如何辦理申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因參加前述摸彩活動,所獲得的獎金及實物獎品,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10%;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全額扣取20%;如屬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所得額辦理扣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上揭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次年1月底前仍應開立免扣繳憑單申報;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得免列扣繳憑單申報。
中獎人如為非境內居住之身分者,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都要按中獎金額的20%就源扣繳,並於代扣稅款10天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一、尾牙餐聚的費用支出,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依習俗應由雇主負擔
歲末寒冬之際又逢景氣低迷,廠商對於尾牙餐聚活動仍不能免俗的要藉機慰勞員工一年的辛勞,並連絡同仁間感情。
南區國稅局表示,尾牙餐聚的費用支出,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依習俗應由雇主負擔,故不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名下來動支職工福利金,若是未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的事業單位,則可以在營業費用的其他項下列支。
該局指出,習慣上常有同業為生意上的交際應酬需要,對於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聚或是週年慶活動,會代為出資認捐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費或是捐贈摸彩奬品,這項交際費支出,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款但書規定,必須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捐助廠商,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名義之其他所得的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舉辦尾牙取得相關進項申報扣抵須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尾牙餐會,所支付之場地租金、餐費或是邀請藝人表演,支付予經紀公司之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均屬於「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至於尾牙員工抽獎品,係「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同法規定,亦不得申報扣抵;惟若該商品購入時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者,則該項貨物在轉供抽獎時,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需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依稅法規定,除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憑證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外,如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及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等之進項稅額也是不得扣抵。
營利事業呆帳損失應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不得任意選擇。發生呆帳損失之原因,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2款規定有所不同,適用時應有所分別。
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列報應收乙公司債權之呆帳損失,經查甲公司於95年5月得知乙公司倒閉,無法如期付款,即分別於95年7月29日、97年4月18日及101年8月6日對乙公司營業地址寄送存證信函催繳帳款,因無法送達而列報為101年度呆帳損失。惟依營業稅稅籍資料所載,乙公司於95年5月30日即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故依規定,呆帳實際發生年度應為95年度,自應列報為95年度之呆帳損失。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應依其發生原因,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以免因認列年度錯誤,而遭剔除補稅。
1.應以洽公或拜訪相關業務之客戶為由,方可申報(如為私人旅遊不能申報)。
2.購買國外機票時,應向旅行社取得代收轉付單據。
3.需詳附一切明細(如機票存根聯、登機證、住宿旅館收據、內陸交通收據或當地發票…等相關證明文件)。
4.請出差人填寫出差報告書時,詳列每日之人、時、地、物、事,以敘述式說明之。
5.國外出差天數,算頭不算尾,以標準法列之。
6.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比照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定日支生活標準,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7.請檢附護照影本。
8.因驗貨或進出品相關業務出差,亦應檢附相關文件。
(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填寫注意事項)
(1)生活費請於國外出差旅費報表上註明換算成台幣的方式並附上匯率証明文件;生活費請註明出差城市地點與附上行政院日支生活費標準表。
(2)生活費匯率請以出國前兌換匯水單或搭飛機前一天(出國前一天)台灣銀行美元賣出即期匯率為主並附上台灣銀行匯率証明文件。
(3)生活費:按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報支,60%為住宿費,30%為膳食費,10%為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公共汽車、捷運車票費、洗衣費、小費等〉。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日支數額40%報支。
(4)搭乘飛機第一天若夜宿飛機上及回國當天日支生活費各以4折支給。
(5)機票費請將其它費用(簽証、手續、團費等)扣除。
(6)若不報領機票費,請付証明出國文件,例如機票票根影本、出入境証影本、登機証。
(7)辦公費:含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等)、保險費、行政費(在國外執行公務必要之資料、報名、郵電、翻譯及運費等)。
(8)交通費:機票部分,應檢附①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②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③登機證存根等三項。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一)營利所得: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以上者,其全部銷售額所賺取之零售利潤,依適用情形擇一方式計算及申報:
(1) 帳證齊備經查明屬實者,可檢據核實認定:
營利所得=帳載銷售額(收入)-帳載成本費用
(2)帳證未齊備者,可採以下方式認定:
營利所得=建議(參考)價格總額×6﹪
(3) 查無建議售價時,可採以下方式認定:
營利所得=進貨成本÷(1-依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6﹪
(二)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收入):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1)執行業務收入-直接費用(須檢附證明單據)=執行業務所得。
(2)執行業務收入(扣繳憑單上的金額)-20﹪的必要費用=執行業務所得。
(三)其他所得: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
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一)、加班費之計算及免稅規定
加班費免納所得稅可分三點來說明:
(1)、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免納所得稅。
(2)、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限度內領取的加班費,免納所得稅;另該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且延長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
(3)、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的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加班時數可以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舉例說明:甲公司員工一個月正常工作日,每日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12小時之累計加班時數為49小時,依上揭規定其中46小時之加班費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46小時)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8小時,只要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內,其8小時的加班費亦免納所得稅。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1.33倍計算)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1.66倍計算)
(3) 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2倍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32條(91.12.25.修正)(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按月定額給付的加班費為應稅
但有一種情況,即使員工每月加班時數在46小時以內仍應稅,就是如果員工不論有沒有加班,或者是不論加班時數多少,卻都領固定時數所計算出來的加班費,在稅法上則視為變相的津貼,此時在稅法上這就不符加班費的定義,而是算薪資的津貼,屬於應稅範圍。
(三)、稅法上加班費的查核證據
(1) 加班費計算明細。
(2) 加班記錄:諸如出勤卡、時間報告書、加班申請單。加班記錄最好是有員工加班申請及主管簽核的記錄以及加班起迄時間、加班事由(大部份公司加班記錄常常漏了這個)…等詳盡說明。
(3) 加班費付款資金流程。
加班費在公司費用中算是較大額的支出,所以也是國稅局審查人員最常查核的費用之一,公司會計或人事應注意加班費在稅法、勞基法的種種規定,依法行事並保留查核證據,以維護公司的權益。
稅法規定可以但有限額,多拿於稅務帳上無法認列。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交際費列支限額如下:
(一)進貨淨額:
1. 3,000萬元以下________元×1.5‰
2. 3,000萬零1元至1億5000萬元以________元×1‰+15,000
3. 1億5000萬零1元至6億元_________元×0.5‰+90,000
4. 6億零1元以上_______元×0.25‰+240,000
(二)銷貨淨額:
1. 3,000萬元以下________元×4.5‰
2. 3,000萬零1元至1億5000萬元以________元×3‰+45,000
3. 1億5000萬零1元至6億元_________元×2‰+195,000
4. 6億零1元以上_______元×1‰+795,000
(三)勞務淨額:
1. 900萬元以下________元×10‰
2. 900萬零1元至4,500萬元_______元×6‰+36,000
3. 4,500萬零1元以上_______元×4‰+126,000
(四)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________元×2%
(五)運輸淨額:
1. 3,000萬元以下______元×6‰
2. 3,000萬零1元至1億5,000萬元_______元×5‰+30,000
3. 1億5,000萬零1元以上______元×4‰+180,000
Q:
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拍賣網站賣家,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營業登記?
A:
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之網路拍賣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依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拍賣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8萬元者,是不須課徵營業稅,而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每月在拍賣網站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暫時可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受處罰。
解析:如果網路賣家收入不是很穩定,也沒有必要在超過8萬元的那個月就去辦理登記。台北市國稅局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4萬元者,已達營業稅之起徵點,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依法報繳營業稅。
經濟部的網站公示資料只有公開董、監事的資料。
以任何人名義申請書,可抄錄下列公司登記資料:公司最新公示基本資料(即公司名稱、所營事業、公司所在地、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經理人姓名、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等七項)及章程為限,但不包括公司上開資料之歷史檔案。
抄錄其他事項(如章程、股東名簿),每千字或不足一千字,應繳納抄錄費300元。
公司組織:
理髮〈觀光理容、視聽理髮〉、視聽歌唱、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電影院、戲院、歌廳、提供場地供人閱讀(k書中心)、閱讀計時收費、錄影節目帶播映業、短期補習班業、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各類事業、爆竹煙火業、樓地板面積一五0平方公尺以上之飲酒店、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飲業、遊藝場、美容美髮服務業、瘦身美容業、健身房、撞球場、一般浴室、保齡球館、溜冰場樓地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商場、超級市場。
獨資合夥商業行號:
理髮〈觀光理容、視聽理髮〉、視聽歌唱、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電影院、戲院、歌廳、提供場地供人閱讀(k書中心)、錄影節目帶播映業、短期補習班業、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各類事業、爆竹煙火業、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飲業、飲酒店、遊藝場、瘦身美容業、健身房、撞球場、一般浴室、保齡球館、溜冰場、樓地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商場、超級市場。
一般說來下各區有各區的用途,違法使用處6萬-30萬元罰鍰,並可連續開罰.
住宅區=>只可作住宅使用,有某部份放寬規定供特定營業項目使用
商業區=>只可作商業使用,可以合法的設立辦公室
工業區=>只可作製造業使用,有某部份放寬規定供特定營業項目使用
這些規定都要參照建築法及建築物使用分區管理條例及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若未依規定辦理, 被相關單位查緝或鄰居檢舉依法處6萬-30萬元罰鍰,並可連續開罰
公司設立完成後,如果沒有使用設立地址全部面積,可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住家及營業用之各自面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來核課房屋稅。
需於每年九月二十二日檢附戶口名簿及建物權狀影本,向稅捐處提出申請(房屋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房屋稅影響
1. 住家用住宅房屋稅率為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2. 非住家用非營業用住宅房屋稅率為現值百分之二。
3. 營業用房屋稅率為現值百分之三。
註:房屋若同時作住家及營業使用,可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住家及營業用之各自面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來核課房屋稅,以節省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公式:房屋標準單價面積-折舊率╳地段等級率╳適用稅率=應納房屋稅
地價稅影響
1. 自用住宅用地價稅率為現值千分之二。
2. 營業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率為現值千分之十。
3. 公式:申報地價面積╳稅率=應納土地稅額
土地增值稅影響
土地增值稅由 10% 變為 40%
(一年內要出售才會受影響,可申請按比例部份依住宅用計算部分按營業用計算)
用水用電影響
用電種類由非營業用變成營業用:營業用電每度3.3元,非營業用電200度以下每度2.2元,201度到600每度2.7元超過600度每度3.3元 (有去改帳單抬頭為公司才會變)
電話基本費:住宅70,營業用295(有去改帳單抬頭為公司才會變)
(一)與房東簽約時,應要求房東出具使用執照,並且取得其設立公司行號的同意書。
(二)公司行號設立登記地址,該處以後地價稅、房屋稅、電、等均會部份調漲,要先協調。
(三)每月房屋租金超過20001元,會有10%代扣繳所得稅問題產生,要先協調。
(四)租賃合約要以公司行號名稱與房東訂契約,不能以負責人名義訂契約,否則設立登記與其他問題會產生。
(五)公司行號有申報房屋租金,房東需申報租賃所得。
(六)105年起租金收入超過20,000元須代扣補充健保費2%。
組織型態為獨資商號可;組資型態為公司法人依規定應按當地租金一般水準申報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把房屋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是無償借用,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而所謂「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因此雖稱係將自有房屋無償提供公司使用,但因公司為一法人,依法仍應設算租賃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房屋供公司營業使用,縱使不向公司收取任何租金,股東仍會被國稅局認定有租金收入,而要求補繳所得稅。
約定之租金如果偏低,股東會被國稅局調至當地水準,要求補繳差額之所得稅。
不論出租房屋之股東擁有公司多少股權,都應以當地水準與公司簽訂合約並收取租金。股東個人可以扣除43%之必要費用,僅需以57%之淨額申報繳稅,公司則可以全額列報費用,應屬較有利之節稅方式。
原則上銷售額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以上之營業人即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依稅法相關規定 使用統一發票並主動報繳營業稅,惟自助餐、便當店依前揭法令規定,屬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歸類五大項
(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二)電動玩具遊樂場所。
(三)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 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零售業。
(四)攤販。
(五)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但依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100.04.13台財稅字第10000060940號令解釋
如符合以上情形之一者例外 :
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三、透過網路銷售。
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國稅局要求全面清查轄區內的飲食店,只要符合上列五項條件其中一項,就得輔導改開發票。
如何可以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1.免用統一發票者,一樣要繳稅,只是一季繳納一次,繳納金額=(核定稅額×繳納月份數)
2.需要有一樓店面(營業項目只能有零售業)
3.營業面積不能太大
4.每個月營業額,不能超過20萬(特殊行業除外)
5.行號(獨資、合夥)才能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6.資本額不能設立太高(建議不要超過8萬元)
7.不一定申請就能通過,各區國稅局審查寬鬆不一
8.稅務人員現場會勘,核定課稅金額,能不能通過及金額高低全由稅務人員決定
9.同一個營業地址不能同時有大店戶(使用統一發票者)存在
綜上所述,若不想使用統一發票則於商業登記時即應避開一定不能有的情況,才能順利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是由稅捐稽徵機關就所管營業登記事務所核編(設籍課稅),並不等於已合法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商業及其分支機構,除第4條第1項規定外,非經主管機關登記,不得開業。」
第32條規定:「違反第3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
因此,非屬商業登記法第4條所列之小規模商業,未辦妥商業登記前請勿開業,以免違反前述規定。
公司法第九條 (股款未收足之處理)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 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一、公司法修正後第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之資金補正程序
關於公司法修正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法院檢察處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為考量公司已持續經營狀態,如驟以撤銷,對於社會交易相對人及債權人之保障因而嚴重受損,並且亦造成員工之失業等諸問題。
因此,為保障交易相對人及公司員工之權益,已修法增訂第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之資金補正程序。按修正後公司法第九條,已將負責人之違法行為與公司之行為予以區別,除第一項規範負責人刑責外,公司登記部分,已於第三項明訂:「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是以,公司負責人如有違反公司法第九條規定情事,自應負相關之民事及刑事責任,至於公司登記部分,則可在法院尚未裁判確定前,向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補正而免於被撤。
二、從數則法院判決看公司資本不實之處罰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專員王文士
壹、 前言
公司法條文中本來充斥著刑罰之處罰條文,例如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等等,其中以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之罰則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最重。在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改公司法在大修正二百三十五條之情況,其中除罪化亦為修法之大原則,第九條該項規定非但未減輕,反而將罰金大幅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可見行政及立法當局,對公司資本充實原則之重視,亦可見要大力扭轉社會上普遍存在著:公司經營者為一時之方便,付幾日之高利貸,取得銀行存款證明文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之不正常現象之意圖相當明顯。而申請登記之代理人或賺取該高利貸,或賺取給付金主高利貸後之價差及往後處理帳務之手續費。加上前幾年財政部之金融檢查,發現約五百家公司之設立或增資之資金,均以台北縣某家銀行之特定分行之某些特定資金,專門用作充當這些公司設立或增資時之資金,且該等公司資本額之簽證均由同一個會計師為之,其中部分公司未申請登記、部分係行號。嗣後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許經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者約四百家左右,至九十一年八、九月陸續經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判決,該等判決以判處拘役、得易科罰金為最多,其次為判處罰金,再其次為有期徒刑,另外部分為無罪。又在八十二、三年發生在高雄市、縣,為數二百餘家公司涉嫌經由某地下金主之資金充當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時之資金,約三年後,因地下金主涉不法案件引爆該等事件,經由法務部調查局詳細調查後,移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嗣經起訴後,法院採併案審判、併辦判決。另外在新竹亦有類似情況出現,最近亦經法院陸續判決在案。甚至據朋友稱在台北市出現一個案例:有一個人想籌組公司,尋求提供公司資金,有人借貸後,經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設立登記,此時借用人反而提出恐嚇,擬檢舉借用人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結果借用人拿出新台幣二十萬元始解除狀況,此種騙術也會出現,值得大家警惕。茲將法院之數則判決加以分析,究竟那些情況會被判決有罪,那些會被判無罪,部份公司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值得公司登記之代理人細細推敲,並供讀者參考,敬請不吝賜教。
貳、法院判決具體個案分析
一、嚴某係設於新竹縣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該公司於設立登記時,每位股東均應實際繳納股款以充實公司資本,竟於八十八年三月十日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時,未向股東收取股款,而透過余某之介紹,向張某借貸款項,以取得辦理公司登記查驗資本額所須之銀行存款證明,而張某竟出於幫助上揭公司負責人之概括犯意,以向上揭公司負責人收取所籌資金日息新臺幣一百萬元收取七百元作為代價,先後多次借款與顏某等人,而由各該公司負責人委請會計師完成查核簽證後,持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設立或增資變更登記,張某則分別於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書後,翌日即將資金提領一空,案經法務部調查局移送地檢署偵辦起訴。嗣經管轄法院詳細調查證據後,認為顏某等人為各該行為時,係各該公司之董事或發起人,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均為公司負責人,係犯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之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文件表明收足罪。又被告張某僅單純貸與金錢給該等公司,除金錢借貸外,未參與登記事宜,足見張某未從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僅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尚屬幫助犯,且其先後多次幫助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之犯行,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顏某等各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參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張某連續幫助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百元折算一日。
二、林某係景隆XX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明知該公司之資產、負債情形及各股東繳交之股款明細表,為其業務上所應制作之文書,其因該公司欲辦理設立登記,惟無足夠款項證明該公司已收足股東應繳之股款,且公司所有股東並非均於八十六年六月間以現金繳足股款,其公司之現有資產亦非現金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乃委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太太之人,代為籌足該公司之資本額二千五百萬元,以供該公司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查驗之用,先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在銀行開立活期帳號,由林太太將欲供查驗之股款二千五百萬元,存入該銀行帳戶內,並制作記載於林某業務上應制作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景隆XX有限公司。其後再寄交經濟部,表明該公司股東已實際繳納股款完畢,而行使上開不實文書,亦足生損害於經濟部對於公司設立之審核管理。另花某係記帳業者,明知鎧悟XX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某於八十六年六月間為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時,所提供之帳戶內並無現金股款,竟仍將鎧悟XX有限公司自不詳會計師事務所處取得之記載該公司已收足股款之不實文件,代該公司送交經濟部,表明該公司股東已實際繳納股款完畢,而行使上開不實文書,亦足以生損害於經濟部,對於公司設立之審核管理。查被告林某、花某等行為後,公司法已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十四日生效,其中第九條第三項之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第一項,其法定刑並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處斷。被告等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上登載明知不實之事實,復持以行使其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林某等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在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款,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修正前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嫌論處。查被告等人所犯均係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之事項及被告等均已坦承犯行,及現階段經濟不景氣,公司不易經營等情,認緩起訴處分對被告等已足生警惕之效果,至於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固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惟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緩起訴之規定,係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而公司法最後一次修正係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由總統公布施行時間,乃在緩起訴制度立法前,自無可能在九十年修法時,即慮及刑事訴訟法會在其後增列緩起訴處分制度,況被告等人經營之公司設立登記,既有不實,本即可移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為適當之處分。因此,應無必要以修正在前之公司法之規定來限縮運用緩起訴處分之效能。從而,應認本件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無重大不利。至於本件被告等所設立公司之登記事項有偽造文書之情,已另行函請中央主管機關為適法之處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九十二年度偵續字第一一六號)。
三、勁爆XX有限公司登記之負責人為歐某,實際係莊某與陳某合開,公司登記係委託股東之一之胡某處理,辦理設立登記所需之公司資本額係胡某自行籌集,而非向股東收取,歐某未管公司業務,亦未參與公司設立登記之事,是陳某委託胡某處理,證人吳某證謂公司設立登記及實際亦由莊某及陳某二人經營,被告辯稱僅係掛名負責人,既未實際負責勁爆XX有限公司之業務,而該公司辦理設立登記之相關事宜,亦不知情復無資料足證歐某之夫曾告知辦理情形,是洵難僅憑其係登記負責人,而遽予推測其必知悉股東所應繳納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事,亦無與實際辦理者有犯意聯絡之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應諭知被告無罪(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二號)。
四、陳某冊係設於高雄市某記帳事務所之負責人,其與黃某容姐妹基於共同概括犯意聯絡,由黃某容兩姐妹共同集資,以陳某冊、黃某容在彰化銀行北高雄分行設立帳號九八九X X號及一九四XXX號帳戶,並由陳某冊以該二帳戶資金作為辦理公司之設立或增資登記時之繳納股款證明,陳某冊、黃某容姐妹自八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三年十二十日止,其等明知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公司負責人朱某霖等四百零三人辦理公司之設立或增資登記時,因對於公司應收之股款並未由股東實際繳納,而陳某冊等三人竟分別與附表所示之公司負責人,分別透過各該辦理公司登記之不詳姓名成年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提供上揭銀行帳戶內之資金轉至所欲辦理登記之公司或公司籌備處之帳戶,而取得銀行以該帳戶名義出具存款證明後,再交由附表所示之辦理公司登記業者,以此不實之存款證明文件表明收足股款,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或增資登記,並將存款全數提領,接著將資金轉回陳某冊等人之帳戶,以此方式繼續循環利用,嗣經彰化銀行稽核業務發現資金有循環供簽發存款證明使用之情形,始向經濟部檢舉再由該部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調查,業經有關證人及證據證明觸犯該等罪責,並經管轄法院分別對陳某冊、黃某容、黃某梅共同連續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陳某冊處有期徒刑三年,黃某容處有期徒刑貳年,黃某梅處有期徒刑壹年陸個月,林某霖等六人共同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百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段某華等三人,共同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各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千元,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其於上訴駁回。3
五、林某琴小姐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應實際繳納,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以確保股本之充實,竟為賺取利息,基於概括犯意,連續以發送傳單或將傳單夾於報紙內之方式,表示得以短期出借資金偽充公司股款已繳足,而附表所示之公司籌備處之辦理人員,明知公司資本未繳足,經由辦理公司登記業者之介紹或自行依傳單上之電話與林某琴聯絡,與林某琴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間起至同年十一月間止,由林某琴向有意借款設立公司之各該公司籌備處辦理人員指示,在中國農民銀行新莊分行開立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再將存摺、印章交給林某琴,由林某琴以其自己在中國農民銀行新莊分行之帳戶或前此其他借款人在同分行開立之帳戶,於附表所示之存款日期,將款項轉帳入借款之公司籌備處帳戶內,借款日期一般為二日至四日,林某琴因此取得每新臺幣(下同)壹百萬元,每日五百元之利息。嗣後林某琴再將借款帳戶內之借款轉帳至自己或其他欲借款之公司籌備處,如此循環運用其資金,多次提供資金予他人,供各公司籌備處以存摺影本為存款證明及不實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款,持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另劉某明知林某琴係以借錢給他人設立公司作為驗資之用,竟為替元鑫XX有限公司辦理公司登記,並收取簽證費用竟與林某琴及蘇某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明知渠等公司設立登記資本查核報告書上簽證。此等案情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0四號刑事判決查證認定,判決林某琴小姐,共同連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百元折算壹日。劉某共同連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百元折算壹日。4
貳、 問題徵結
一、高利貸之誘惑應戒除:往昔市場上,公司設立登記及增資變更登記,甚至減資變更登記等情事時,長期存在登記代理人為求快速又有較大利潤,以賺取高利貸之部份差價,向金主代公司經營者籌措資金,並由公司經營者支付三至五日之高利貸後,即返還金主,俟完成公司登記後,公司運作需要資金,始由各股東依章程或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款陸續依需要繳足,抑或由公司代表人一人支付所需資金,造成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等情事,違反公司資本確實之大原則,置公司債權人之利益於不顧,這種積非成是之惡習,確實需要扭正及戒除。
二、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的努力:此次公司法大修後,公司登記之中央主管機關亦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經商字第0九00二二五三四五0號令廢止「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標準」,同日又頒布經商字第0九00二二五三四九號令:依據「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訂定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台幣五十萬元;訂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準此,以往較多之建設公司之資本額不用於設立登記時,即籌足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或三千五百萬元;汽車製造業不用於設立登記時,即要籌足新台幣一億元以上等等,嗣後如因業務需要再增加資本或向金融機構貸款等方式,取得所須資金。倘公司設立登記早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亦可於該最低資本額標準廢止後,基於業務需要減少資本額。因此,公司倘僅經營非許可業務,在申請設立登記時,只要籌足經營業務之有限公司新台幣五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一百萬元,此等金額係經營一家企業最基本運作之費用所需,如連這新台幣五十萬元都無法自行籌足,仍想經營企業,則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籌組商號,因為商業登記法並無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所以新臺幣三千元或新臺幣五千元均可以。
三、許可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待努力:公司經營許可業務,該許可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較高之資本額規定,如財政部規定商業銀行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一百億元,交通部規定普通汽車運輸業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汽車貨櫃貨運業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目前比較容易發生問題是擬經營許可業務,如汽車貨運業需要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甲級營造業需要新臺幣一億元等等。這些需要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務實從新檢討各該業務是否有必要維持目前限制之最低資本額,如無必要,應解除該最低資本額之限制或降低最低資本額,解除一些不必要之限制,讓該等行業發展得更好!
四、只要對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之資金不實有參與者,不論是提供資金之金主,或是公司董事、董事長,或是代理申請登記之代理人,甚至資本額簽證之會計師,如對資金不實,不論構成要件行為曾參與,或予以幫助,在法院之判決中,均有曾被判決有罪之案例,因此,企業之經營者,籌組資金應視自己企業需求,及股東提供能力,確實繳足公司登記之實收資本額,不要圖一時之方便,向金主借數日之資金,付數日之高利貸,致觸犯法令,只要財政部辦理金融檢查,則上揭案例所發生金主借資金給公司負責人,供申請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作為資本已收足之證明,就會現出原形,無所盾形,屆時經主管機關移送法院檢察署偵辦、詳細調查,再經法院查證,刑責難免,而且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肆、公司資金不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公司資金不實經法院判決,不論是被判決有期徒刑、拘役或僅科罰金或併科罰金,有無緩刑,依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通過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如於判決確定前,補足該不實之資金,經會計師簽證,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報,如經准予備查,只要是在判決確定前,不論該公司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已補足資金,是在判決確定前或之後,均不致被撤銷登記或廢止登記。因此,雖然在公司資金不實之法院判決確定後,公司被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只要公司在法院判決確定前,已補足其原未繳足之資金,亦可依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要求主管機關撤銷原來之撤銷登記之行政處分,爾後公司可以繼續經營,反之如未能於法院判決確定前補足原設立或增資登記所需繳足之資金,或補足資金是在法院判決確定之後,則該公司將被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或撤銷登記。
伍、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資金不實
經檢察官緩起訴確定者,因為刑事訴訟之緩起訴制度是在公司法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後,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完成立法程序,而在公司登記資金不實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亦有檢察官不吝給予緩起訴者,然緩起訴者,係類似緩刑,係犯罪嫌疑人在檢察官面前認罪,又是初次犯罪,且所犯之罪,屬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輕微之罪,因此,經濟部九十二年七月三日經商字第0九二0二一二七七四0號函釋略以:「經查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所稱『裁判』,係指依第一項規定科處公司負責人刑罰之有罪刑事判決而言,無罪判決不包括在內。又公司有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情事,公司負責人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確定之緩起訴處分與有罪刑事判決,尚屬有間,尚無公司法第九條之適用問題。」惟經該部中部辦公室質疑:「公司負責人因偽造文書案,經法院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可否撤銷其公司登記疑義。」該部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經商字第0九二0二一六三七二0號函釋略以:「按公司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之『經裁判確定後』,係指刑事判決,緩起訴處分尚非上開條項規定之範疇,惟查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判字第一七五七號判決理由略以:『公司法第九條乃注意規定,並不排除主管機關依職權撤銷有瑕疵行政處分監督權之行使』,是以,申請公司登記之有關文件被偽造,進而向主管機關申辦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其違法情事雖經法院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後,主管機關仍得本於行政監督權撤銷其不實之公司登記。
陸、結語
企業經營者應該覺醒,經營企業必須投入資金,始能營運,絕不可因圖一時之便,聽信公司登記之代理人或金主之巧言,支付數日高利貸,快速取得公司登記,以致觸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修改公司法已把罰金大幅提高,為了一時之方便,絕對是偷雞不得反蝕把米之事,戒之!戒之!
公司法第九條規定,股東有據實繳納股款之義務,所以若有向事務所或金主短期借貸資本額所需資金之情事,此舉已同時違反:
1.公司法第九條(不實繳納股款)。
2.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
3.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 ⋯⋯
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實際案例(一):
甲君於96年曾經透過不肖記帳事務所代墊資金成立資本額200萬元之**有限公司,之後該公司雖於97年間已結束營業,但因該不肖業者遭人檢舉此不法情事,其經辦過之案件全部追查,甲君亦於99年7月遭檢察官傳喚到案認罪。甲君之後將無法申請無刑事記錄證明(俗稱的良民證)。
實務案例(二):
中區國稅局提醒公司於設立登記時無法收足股款者頻增,對想藉由代客記帳業者提供之不實資金證明辦理公司登記之負責人需注意了,此行為已違反公司法規定。該局呼籲公司負責人不要為了圖一時之便利,而以不實之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款,一經查獲,該公司不僅遭撤銷登記外,負責人還需吃上官司,得不償失。 該局於審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時篩選利息所得異常案件,經調閱銀行資金往來記錄加以查核後,發現該帳戶是代客記帳業者利用人頭所開立的,以提供資金轉入其客戶之帳戶,待取得存款證明,再將存款全數提領完畢,藉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司之增資或設立登記,從中賺取高額利息收入及代辦登記之報酬。是該局除對事務所負責人予補徵綜所稅三百餘萬元;罰鍰一百五十餘萬外,還移請法院審理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之刑責。
違法,不建議。
(一)依公司法第九條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依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公司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課稅方面:資本額的多寡與課稅無關,國稅局只針對營業額與課稅所得的多寡課稅。
(二)信任方面:生意業務往來,資本額越高客戶廠商對你的信任度也越高,以免給客戶小公司的感覺。
(三)貸款方面:資本額高低與銀行貸款有一定的關係。
(四)登記方面:營業項目若有許可項目,多數都有規定最少資本額。